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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记者刘学成)记者日前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我州48128名城镇低保对象在年底前将全部被纳入惠民医疗保险范围,目前相关部门正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在8月底前启动低保对象的医保工作,用2个月时间落实到位。《办法》规定,低保对象的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由各市、州、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医保费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140元以上,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统筹地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以上,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10元,剩余部分由低保人员缴纳。
低保对象参加惠民医疗保险,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按年度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单独建档建卡,专项管理,主要由市、州、县开办的“惠民医院”或县级开办的“惠民医疗窗口”定点提供优质、廉价、便捷的医疗服务。
按照《办法》,低保对象住院时,除严格按政策享受惠民医院减免优惠外,所发生的其余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列办法予以报销:起付标准不得超过100元(其中对“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60%左右的比例报销;转院按40%左右的比例予以报销。特殊慢性病保险病种和报销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低保对象病情和困难程度、惠民医院医疗服务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之和最高限额为2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按《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