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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负担医疗费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贫困群众给予适当救助的制度。
(二)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
1、持本州各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低保对象,包括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2、持本州各县市《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3、持本州各县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特困户和持《优抚证》的特困优抚对象;
4、经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
(三)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急性脑中风;
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或移植术后抗排斥;
3、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4、急腹症(急性胆囊炎、重症胆管炎、肝脾破裂、急性胃穿孔、急性胰腺炎);
5、重型颅脑损伤或重型肢体骨折;
6、心脏病(主要是心肌梗塞);
7、主动脉手术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8、严重烧伤;
9、暴发性肝炎;
10、重度精神分裂症;
11、经各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或有关部门临时认定的其它医疗费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病种。
(四)救助标准和方式
1、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患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00元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70%予以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最高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2、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患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超过800元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最高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3、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特困户、城市低保对象和特困优抚对象患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800元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最高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
4、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
——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济的资金;
——超出本州各县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
5、对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患规定的重大疾病而无力筹措资金住院治疗的,县市民政局可酌情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 (只限向定点医疗机构发放临时医疗救助卡、不发现金)。
6、救助对象患国家、省规定救助的指定传染病时,按有关规定落实救助。
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资助救助对象积极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村五保户 (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农村特困户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从优抚费中列支。
8、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医疗救助对象患规定的重大疾病申请医疗救助的,必须凭证件和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卫生单位接受治疗。定点医疗卫生单位由各县市民政、卫生部门指定,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减免优惠政策,免收门诊挂号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