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救助信箱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法律法规>>正文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时间:2006-08-25 11:52:53 作者:未知 编辑:王国艳 来源:中国·恩施社会救助网 阅读

 
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9 7 3 1 2 3 4 8 :

 

[相关内容]

中国·恩施社会救助网
中国·恩施社会救助网

·农村五保供养 2007-08-25

 
 

建议您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 1024×768 并使用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6.0 以获得本站的最佳浏览效果

 
 

主办单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   [界面设计·严禁冒仿·违者必究]
通信地址:中国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47号 邮政编码:445000
慈善热线:0718-8226519 救助信箱:info@es519.com.cn
网站建设:恩施今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慈善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