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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时间:2007-08-25 09:07:53 作者:未知 编辑:王国艳 来源:中国·恩施社会救助网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以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惠、减免项目收费为补充。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资金分配计划,具体组织医疗救助工作,建立救助对象档案以及对医疗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按规定拨付。
  第五条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设立大病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为救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对涉及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典型经验以及相关内容在报纸、电视台、电台广泛宣传和报道,免费公示捐赠情况。
  第八条 各级扶贫开发、民宗、文体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文化部门每年组织1-2次义演,所得款项用于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第九条 各级药监部门要加大对药品的监管力度,确保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的药品质量。
  第十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要倡议和呼吁社会积极参与和支持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为:
  (一)持本州各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低保对象,包括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二)持本州各县市《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本州各县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特困户和持《优抚证》的特困优抚对象;
  (四)经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大病范围为:
  (一)急性脑中风;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或移植术后抗排斥;
  (三)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四)急腹症(急性胆囊炎、重症胆管炎、肝脾破裂、急性胃穿孔、急性胰腺炎);
  (五)重型颅脑损伤或重型肢体骨折;
  (六)心脏病(主要是心肌梗塞);
  (七)主动脉手术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八)严重烧伤;
  (九)暴发性肝炎;
  (十)重度精神分裂症;
  (十一)经各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或有关部门临时认定的其它医疗费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病种。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患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00元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70%予以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最高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十五条 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患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超过800元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最高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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