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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五日
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界定对象、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立足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科学、规范、有效的办法和措施。通过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办法,对农村特困户实行定期定量救助,努力构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体系,使农村特困群众逐步摆脱贫困,并向小康迈进。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的界定和管理
(一)农村特困户救助面的确定
农村特困户救助范围的确定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农村贫困现状。目前,全省救助对象控制在30万人左右,有条件的县市可适当加大投入,逐步增加救助人数,扩大救助面。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贫困状况等因素,全省各县市区分为三个类别(见附件3),分类给予财政补助。一类地区,即国家和省级确定的29个扶贫重点县(市),救助面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农业人口总数的1%左右;二类地区,即中等县(市),救助面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农业人口总数的0.7%左右;三类地区,即经济相对发达县(市)和县级区,救助面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农业人口总数的0.5%左右。按上述比例确定各县(市、区)需救济的特困户人数和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的数额。
(二)享受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助的条件
1、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鲸寡孤独家庭;
2、因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3、因灾、因病等其它原因丧失主要劳力,致使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确定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的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报村委会;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特困救助对象,并公开张榜公布10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得到群众公认后,填写《农村特困户救助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式样见附件1)。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逐户调查审核,情况确实后,在《农村特困户救助呈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
4、县级民政部门进行调查,逐户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10天以上,确无异议的,则确定为特困救助对象。
(四)农村特困户救助的管理
对按规定程序审批确认的农村特困户,发给《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式样(见附件2),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发,统一编号。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所确定的救助对象、救助经费数额、救助程序都必须公开公示,阳光操作,并每年对享受定期救助的特困户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实行动态管理。对确定的特困户要逐户建立救助档案,登记造册,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并录入光盘,逐级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三、救助标准的确定与救济款的发放
(一)救助标准。对持证的特困户实行定期定量救济,救济标准原则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