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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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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政办发[2005]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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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07-06 09:13:37 作者:州民政局 编辑:王国艳 来源:中国·恩施社会救助网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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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8月底以前,全州全部实施。二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大配套资金投入,提高基金规模,增强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力度。三要做好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逐步形成城乡一体的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网络。
(六)积极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城市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对流浪乞讨工作人员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救助管理的社会功能,开展积极救助。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协调和动员相关部门、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救助工作。做好城市“三无人员”的救助工作,加强城市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
(七)切实做好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一要在社区建立慈善超市,规范运作,完善制度建设,并以此为窗口推动社区互助、邻里互助等活动。二要上下联动、城乡联动、州、县(市)、乡(镇、街道办)成立慈善组织,广泛开展多种多样的慈善活动,弘扬社会互助新风。
(八)认真做好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特困学生的教育救助工作。制定教育救助方案和救助办法,把学龄期的孤儿纳入无偿、全额教育救助范围;特困家庭的学生全部或部分减免教育费用,为孤儿和特困学生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正常教育提供切实可行的教育保障。
(九)完善城乡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部门必须对城乡特困居民无偿给予法律援助,并适当放宽城乡贫困居民的法律援助标准,扩大援助范围。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办法,并向社会公告,保证需要受助贫困群众的知情权。
(十)建立和完善城乡贫困群众其他各项救助制度,使贫困群众基本居住权、劳动权等得到保障。发改委、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要考虑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需要,大力筹资兴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使贫困群众的基本居住权得到保障;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为下岗职工子女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外出务工提供便利条件,在相关培训、证卡办理等方面实行免费服务;扶贫办、发改委、农业、财政、税务、工商和金融等部门要在农技、社会福利发展计划、项目、资金、场地、税费减免等方面为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和加强广开绿灯,提供政策、资金上的扶持和帮助,给予救助对象政策优惠,促使其尽快摆脱贫困;保险公司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帮贫扶困的保险业务,开展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保险、农村居民房屋保险、农作物保险等,以使救助对象的支出或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宣传部门要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救助氛围,帮助救助对象得到救助,摆脱贫困提供热心的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尽心出力。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氛围。
加强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事关长远,事关社会的稳定。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州直各有关部门,各县 (市)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切实加强领导。
(一)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的法制化。有关部门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并抓紧研究制订社会救助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社会募捐等救助行为,逐步形成配套的救助规章制度。要健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的各项程序,坚持公开告知和张榜公布的做法,依法做好救助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管理。
(二)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州政府成立“恩施州社会救助工作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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