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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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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政办发[2005]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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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07-06 09:13:37 作者:州民政局 编辑:王国艳 来源:中国·恩施社会救助网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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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民政局长任副组长,卫生、教育、劳动保障、财政、发改委、公安、建委、扶贫办、民委、工商、国(地)税、司法、残联、统计、工会、共青团、妇联、报社、广播电视、保险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长兼任。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通报情况,研究工作。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以确保州县(市)联动,上下一致。县(市)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乡镇、街道(社区)已建立社会保障和救助机构的,要充实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尚未建立机构的,必须在年内完成组建,安排得力人员,并尽快开展工作,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以及劳动就业、社保、低保、优抚等社会事务的管理。要以便民服务为宗旨,积极创造条件,将乡镇服务网络延伸到村,村委会要明确专门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同时,将设置在基层的各种社会救助组织、服务组织及其他相关站点实行有机的整合,实现资源共享。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基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共同夯实工作基础。
(三)加大政府对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州及各县(市)要按上级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障、救助资金的比例和要求列足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逐年提高社会保障和救助资金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和救助资金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切实保证各类资金用于规定支出和困难群体的救助;要改善救助方式,有效防止救助资金的分散投入和多头使用。
(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氛围。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障和救助等公益事业,深化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发展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应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困扶贫活动,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捐助行为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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