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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鄂政发[2006]75号

时间:2006-12-18 09:16:14 作者:省人民政府 编辑:卢浩艳 来源:中国·恩施社会救助网 阅读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推进和谐湖北建设,现就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困难群众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改善其生存、生活和发展环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探索,认真实践,初步建立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农村五保供  养、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等一系列社会救助制度,较好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我省社会救助工作还存在制度配套衔接不够、救助资源比较分散、工作发展不够平衡、工作力量比较薄弱等问题,部分群众因生理障碍、疾病、失业、灾害等原因,生活仍然还很困难。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加速,迫切需要构建统一、便民、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构架、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构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救助制度,创新管理体制,加快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教育救助为重点,住房、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临时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助为辅;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标准适度、政策配套,广覆盖、多层次、社会化、长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2007年,所有市州、县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初步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基本框架;到2010年,基本达到管理科学化、制度规范化、资金多元化、服务社会化、信息网络化、保障法制化、城乡一体化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大投入、提供保障,完善政策、强化责任,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2.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救助体系要面向各类特困群众,覆盖城乡,体现城乡共性和特点,做到政策逐步统一、标准相互衔接、工作整体推进、城乡协调发展。 
  3.整合资源,优化配置。要围绕统一、高效、便民、科学、协调的目标,协调政府部门、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力量,有效整合各系统、各部门的人力、物力、资金、信息、设施等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拓展社会捐助等筹资渠道,形成党政领导、部门配合、民政协调、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多元筹资、统一救助的合力。 
  4.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各地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撑能力相适应、与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相适应,力争标准科学、水平适度。 
  5.覆盖面广,不留空档。要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特困群众纳入救助体系实施范围,做到应救尽救、不留空档,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科学确定社会救助的对象和内容 
  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包括城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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