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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鄂政发[2006]75号

时间:2006-12-18 09:16:14 作者:省人民政府 编辑:卢浩艳 来源:中国·恩施社会救助网 阅读

 
)、流浪乞讨人员、特困残疾人员;农村特困群众,包括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户、遭受自然灾害的灾民;政府确认急需救助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内容包括: 
  (一)全面落实生活救助。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因大病、重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是要健全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生活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居住在农村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实行定期定量救助,并根据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救助标准。积极推进农村特困户救助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形成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 
  三是要努力完善五保供养制度。要不断深化“福星工程”,对愿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全部实行集中供养;对自愿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按规定的标准落实供养政策。要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改善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同时,将“福星工程”实施扩大到城市,对自愿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孤老优抚对象,采取多种途径,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全部集中供养。 
  四是要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要坚持主动救助、分类救助,重点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患重病、精神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加大社会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力度,2010年内,列入规划的市州、县(市)建成社会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中心。 
  五是要健全灾害救助制度。要健全指挥统一、反应灵敏、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灾害救助应急机制。做到报灾及时、核灾准确、救灾到位,确保灾民能及时得到衣、食、住、医等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加快推进医疗救助。
  一是要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2006年试点县(市、区)覆盖到40%,2007年试点县(市、区)覆盖到60%,2008年在全省县(市、区)基本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对农村特困户和五保对象,由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是积极探索惠民医疗制度。各市(州)和具备条件的县(市)要建立惠民医院或设立惠民医疗服务窗口,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为主体的特困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优惠服务,减免有关医疗费用,一般不得少于省规定的减免项目。惠民医院应实行医药分开,通过招标或医药公司直供办法,不断降低药品成本;其医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定编定岗,并根据其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确定其工资待遇。政府按照服务对象优惠成效给予适当补贴,确保其工资待遇随着服务水平和实效提高而提高。省卫生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惠民医疗保障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要根据财力状况合理确定惠民医疗减免的对象、范围、项目、标准和比例,积极探索建立覆盖所有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并资助低保特困对象参加医疗保险,以保证城镇特困居民能够享受低廉、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是逐步健全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社会互助等措施,建立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的设置和救助比例、救助限额应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确定。企事业单位特困人员的大病医疗救助,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建立大病统筹基金或商业保险予以提供。 
  (三)扩大教育救助范围。
加大“两免一补”实施力度。从2007年起,全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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