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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鄂政发[2006]75号

时间:2006-12-18 09:16:14 作者:省人民政府 编辑:卢浩艳 来源:中国·恩施社会救助网 阅读

 
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生全部免交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并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活补助。 
  要落实“择校生”收费10%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规定,加大对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并要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特困家庭学生实行学杂费减免。每年至少要资助5万名贫困中职生完成学业。要逐步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健全“绿色通道”及“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保证贫困家庭子女不因贫辍学。要逐步完善对贫困家庭大学生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绿色通道”及“奖、贷、助、补、减”相配套的资助体系。从2006年起,全省每年资助16万名农村特困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子女上大学,顺利完成学业,并根据需要逐年增加。 
  (四)积极提供其他救助。
一是大力实施就业援助。各地要坚持保生活、促就业并重,采取政策扶持、对口帮扶等措施,激励、帮助贫困群众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要及时落实培训、职介、社保补贴和小额贷款等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低保对象劳动自救。要优先将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零就业家庭”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户纳入就业扶持范围。劳动保障、农业、扶贫、教育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对农村特困群众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尽快转移就业。 
  二是积极开展住房救助。城镇应根据本地实际,通过扩大经济适用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逐步适应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农村应通过搬迁扶贫和特困户危房改造工程等多种措施,力争用3—5年时间逐步解决农村特困群众无住房、住危房等问题。 
  三是加强法律援助。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落实法律援助经费,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书、代理、申诉、辩护等法律援助服务,依法维护城乡贫困群众合法权益。 
  四、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各地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夯实基础,健全机制,不断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要健全科学管理体制。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和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恪尽职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救助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城乡群众困难状况,了解城乡贫困群众救助需求,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救助措施,并对困难群众建档建卡,规范管理;具体承担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事业发展计划、规划和制定及扶持项目的确定,优先扶持贫困群众发展生产、脱贫及危房改造项目。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落实城乡特困群众就业援助政策和提供就业再就业服务,积极帮助困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对特困企业职工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和基本养老保险扶持。教育部门负责特困学生救助政策制定、实施及指导服务。卫生部门负责惠民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普及。扶贫部门负责扶持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及扶贫项目实施,帮助贫困群众尽快脱贫致富。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特困群众住房救助政策制定和实施,并对农村贫困群众建房和灾民倒塌房屋恢复给予政策优惠。税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乡贫困群众税收减免政策。司法部门负责贫困群众法律援助法规政策研究制定和实施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经费筹集和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能,主动关心困难群众生活,积极开展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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